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出台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出台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九期,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为配套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至22日期间,先后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实施条例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所有文件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实施条例和暂行办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将近来热议的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 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及操作办法
- 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管理方法
- 自行纳税申报要求
- 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关注要点
此次配套政策针对以下各类人群的主要影响如下:
个人纳税人及其雇主
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
56号公告针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分别规定了扣缴税款方法及税率: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详见附件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预扣率。
-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非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附件3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附件3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适用)
暂行办法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对象、扣除范围以及扣除标准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4。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几点:
- 继续教育:
- 限定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方可享受扣除;
- 且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 大病医疗:
- 扣除限定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超过15,000元部分;
- 扣除额提升到80,000元内据实扣除;
- 可以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如本人未成年,则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 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扣除标准提升至1,500元;
-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提升至每月1,100元。
60号公告对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及后续管理上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 纳税人
- 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次年需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对次年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 应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 扣缴义务人
如纳税人通过:- 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则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 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则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扣缴义务人应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外籍个人
“六年政策”
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外籍个人免税补贴政策”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外籍个人可选择适用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免税补贴政策的规定,未在实施条例及配套政策中予以体现。
高净值人士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例如:反避税相关的条款内容;视同转让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境内外税收抵免及核定征收限制规定等,均未在实施条例及本批次配套政策中予以体现。
毕马威观察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后终于出台。为切实将新个税及相关政策精准落地,一系列管理办法、操作办法随之公布,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热点问题尚未明确,国务院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在适当时间定会有另一批规范文件出台予以明确,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关注以下影响:
个人纳税人及其雇主
- 累计预扣法的运用使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以往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所不同,部分纳税人每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呈阶梯式上升的趋势。企业及个人应积极学习并理解相关配套政策,及时与新税法接轨。
- 56号公告针对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采取了不同的扣缴方法,因此,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本企业员工的居民身份进行判断,合理合规地对本企业员工展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 60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也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发现纳税人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纳税人及时修改,并在纳税人拒绝修改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综上所述,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收集及管理中,扣缴义务人仍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 目前出台的配套政策虽未明确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离职补偿金及员工股权激励收入等计税方法,就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来看,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等政策将有望在2019年延续。
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的改变以及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与以往的实操有较大变化。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调整财税软件、相关企业内部政策及操作流程。
外籍个人
实施条例及配套政策未明确指出 “六年政策”具体从哪一年起算,无住所个人境外来源所得免于征税的相关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等细节。预计后续配套政策会陆续出台,并做出具体规范。
高净值人士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的个人反避税条款,其具体的定义以及征管要求预计将在后续配套政策中予以明确。
毕马威将继续密切关注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并于第一时间作出政策解读。欢迎各企业及纳税人与我们联系,了解的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及税务前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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