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新政出台,行业迎来诸多利好和发展机遇
跨境电商新政出台,行业迎来诸多利好和发展机遇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近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配套法规新政,调整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扩大优惠措施,明确监管新要求。新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本文中,毕马威将介绍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并对其给跨境电商行业带来的利好与机遇做简要分析。
新政的主要内容
监管适用得以明确
2016年5月以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新政出台,明确了“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的管理结束了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为与《电子商务法》对接做好了充分准备。
参与各方权责明晰
新政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为中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各自负有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各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有效的保障各方利益,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限值提高、清单扩大
下表列示了新政前后的变化。
比较项目 | 2019年1月1日前 | 2019年1月1日后 |
---|---|---|
单次交易限值 |
2,000元 | 5,000元 |
年度交易限值 | 20,000元 | 26,000元 |
超过单次限值但未超过年度限值的单个商品 | 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 按照跨境电商渠道货物税率全额征税 |
超过年度限值的商品 | 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 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
商品清单税目总数 | 1258个税目商品 | 新增群众需求大的63个税目,达到1321个 |
需要说明的是,新政对于“超过单次限值但未超过年度限值的单个商品”允许按照跨境电商方式进口但全额征收税款,与老政策相比,虽然在税款方面未有减少,但避免了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复杂的程序和监管条件,这将极大的便捷消费者购买单件贵重消费品,有利于国内消费水平进一步升级。
与AEO认证对接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海关信用管理等级对于企业通关的效率至关重要,高级认证企业的平均查验率不到一般信用企业的20%。
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新政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也更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监管条件放松
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守法合规要求更加严格
新政对参与主体的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于违规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等,将被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同时,禁止消费者购买用途为“个人自用”的商品再次销售,跨境电商完成的零售业务,就是产品流通的最终环节。
毕马威观察
跨境电商行业满足了发展迅猛和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消费需求,与广大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此次新政出台,对行业发展影响重大。
过渡期结束,跨境电商行业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
从“暂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到“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对于行业来讲,意味着目前监管方式已经成为一个长期的安排,这有利于形成持续、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跨境电商企业做更长期的商业谋划。新政对跨境电商行业做出了肯定和支持,促进其规范化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诸多利好惠及广大消费者
限值提高,清单增加,更多的、更高端的消费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既增大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留下探讨空间
新政对于在特殊区域外开展的“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定义为“原则上禁止”。但事实上,保税区外的体验店和自提业务,一直是跨境电商经营者和消费极为期待的。新政保留了对特殊情况的讨论空间,如何规范明确特例情况、如何进行实际操作、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等,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关注。
守法合规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各方在享受利好和优惠的同时,要更加关注自身的合规性,充分了解自身在业务中需要遵守的事项,重视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合规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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