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2018年11月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并出台财税[2018]108号文件(“108号文”)。108号文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可于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相关的税收政策至关重要。根据我们的了解,全球各国对非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并不普遍。进一步来讲,上述增值税被征收之后,由于税款不可抵扣,将构成境外投资者真正的交易成本。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协定基本都会豁免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还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利息免征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是全球投资者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关键因素。对投资征收任何税收都会降低投资总体收益。因此,108号文将对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竞争力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毋庸置疑,108号文的公布,将受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热烈欢迎。这也将是进一步开放中国债券市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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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范围
在过去的5到10年间,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投资于中国债券市场的外国投资者的数量大幅增加。 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包括:
-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债券通”)。
根据以往经验,每隔几年政府会发布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新型投资方式。每次发布新的投资方式的时候,投资者都会关注该投资方式的税务处理。108号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并未针对具体的投资方式,这就意味着108号文的免税政策可以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QFII、RQFII、债券通以及优惠政策期间政府新引入的其他投资方式所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根据108号文的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债券市场可以交易的券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进而,“债券利息收入”可能会被理解为境外机构投资者被允许在境内债券市场上投资的所有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收入。这就将在以下问题中产生不确定性,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是可以适用于广义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还是仅适用于“债券”产生的利息,如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这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108号文在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就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时,并没有规定或限制具体的交易形式。
免税政策是否可追溯
108号文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可于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108号文并不会追溯适用于该文件出台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
在108号文出台之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债券利息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缴纳10%预提所得税。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境外机构应当就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缴纳6%增值税。
然而,对于非政府债券,由于缺乏统一的、有效可行的代扣代缴机制,实践中,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某些投资渠道下存在遵从困难。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操中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不同投资渠道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不一致。对于QFII 和RQFII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受债券发行方委托,作为清算机构,代表债券发行方从支付给QFII、RQFII的利息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将扣除的税款转回给债券发行方,发行方继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税。然而,对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通过债券通渠道进行的债券交易,目前并没有设置有效可行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在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文取消了代理人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目前实操中针对债券利息并没有有效可行的增值税代扣代缴机制。
108号文仅规定,三年的免税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开始,并没有对2018年11月7日之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进行规定。在实操中,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到108号文出台之前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因此,对于在108号文出台之前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对此,如有任何相关疑问,请随时咨询毕马威税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