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9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9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9月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年49号)
税委会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以上进口税税目税率的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年8号)
税委会于2018年9月18日发布了对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具体实施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对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的商品,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其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二、 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一定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促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93号)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公布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5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9月7日受理了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中国和以色列双方海关于2017年11月签署了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并决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安排,海关总署现公布有关事项内容如下: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中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中国AEO企业向以色列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通报给以色列进口商,由以色列进口商按照以色列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以色列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企业从以色列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该境外发货人的AEO编码。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9月14日发布公告,为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便捷性和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
关于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8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9月17日公布了《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符合《进口英国马铃薯田间种薯植物检疫要求》的马铃薯种薯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
为提高快件的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进行升级,海关总署现将新快件系统有关事宜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9月25日起实施。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三、A、B、C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
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海关总署现将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指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以下简称“中转集拼货物”)包括需在境内拆拼的国际转运货物;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进境并在境内拆箱的进口货物以及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货物。
调整《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传输要求,变更后的《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详见附件。中转集拼货物中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复运出境。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升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1号)
为落实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关总署现对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升级,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平台上增加4项检验检疫审批项目和4项检验检疫审批事项相对人端的链接。申请人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的,原则上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69 号。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7号 )
商务部现对2017年第83号公告立案的反倾销调查的结果进行公告,确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8号 )
根据商务部2018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商务部于2018年7月收到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决定自2018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
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48号、2009年69号和2015年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本次调查自2018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9年9月28日前结束。
关于2019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1号 )
为减少工业污染和保护环境,支持国家产业政策,商务部现公布2019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铁合金产品的A类和B类企业,可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务部审定合格后,予以合格企业名单公示。
关于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2号 )
商务部发布了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公告,公告内容涵盖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的条件和申请材料;原油分配原则和申报及审核程序。
关于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商务部2018年第73号)
商务部发布了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公告内容涵盖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包括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原则以先来先领方式分配;企业可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自2018年12月15日起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19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权限的公告(厦门海关2018年第7号)
厦门海关调整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权限至其隶属海关,调整事项涵盖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等。并于2018年9月28日废止原《厦门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2015年7号)。
长沙海关制发首份海关归类预裁定决定书(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应企业申请,于2018年8月31日对“发动机平衡轴”“平衡油泵”2项商品作出归类预裁定,有效期3年,在全国海关范围内适用。
关税保证保险担保试点启动(上海海关、广东海关)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宁波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由保险公司为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直接提供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经海关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实现“先通关后缴税”的便利。
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南京海关2018年第15号)
南京海关于2018年9月5日对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附件7《南京海关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作部分修改,调整了部分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范围和目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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