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二期,二零一八年十月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
该两部征求意见稿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提供了后续配套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关注要点
征求意见稿对于各类人群的关注要点如下(具体以相关法规正式发布为准):
外籍个人
住所判定保持不变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为依据来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标准保持不变。
五年豁免政策将延续
- 若无住所个人在连续五年的期间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依然可就境外所得豁免在华纳税义务。
- 享受上述境外所得免税政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免税补贴政策将延续
- 外籍个人可选择适用现行免税补贴政策,或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选择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同一类支出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免税优惠不能同时享受。
高净值人士
为落实反避税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关联交易、受控外国企业等概念的含义和判定标准:
关联交易
- 关联方定义:是指与个人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受控外国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以下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和以下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
- 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 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
-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处罚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视同转让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销户籍清算
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居民纳税人及其雇主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递交要求
-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的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
- 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
-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
- 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毕马威观察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落实了李总理关于保持政策稳定性的承诺,尤其对于外籍个人五年税收豁免和免税补贴政策的继续沿用,消除了外籍个人及其雇主先前对于新税法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的顾虑,体现了国家继续吸引境外人才的决心。
外籍个人
五年税收豁免政策的沿用使得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继续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在华纳税。尽管在新政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因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华居住满183天而成为居民,然而,如该个人五年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即可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在华纳税。我们预计在新政实施后,有关部门可能会对个人纳税人“住所”的判定予以严格的审核。同时拟享受五年内境外来源收入豁免纳税资格的个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此外,据现行税法规定,一次离境超过30天应在同一公历年度内完成。新政下,单次离境超过30天是否也应在同一公历年度内完成尚待明确。
居民纳税人及其雇主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管理程序,且不应给雇主带来过重的管理负担。员工可向雇主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月度代扣代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扣除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稳定的费用,比如房租等项目,可在初次发生及后续发生变化时向雇主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月度代扣代缴申报,扣除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纳税人应当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提出,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当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将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上述要求应当引起企业注意,企业应当合理判别员工扣除申请的真实性,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扣除,并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与员工相关的沟通。
高净值人士
征求意见稿针对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加入的反避税条款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说明。个税反避税条款和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条款内容相似,但有些问题尚待明确。个税反避税条款的实际操作比较复杂,与公司/商业体不同之处在于,该条款的适用会随个人和家庭情况而变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高净值人士应了解相关政策,审查目前的全球资产部署和投资战略、以及相关税务合规情况,评估相关税务风险,并做出相应改进措施。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项目 |
扣除条件 |
年度标准扣除额(元) | 相关要求 | |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 | 年满3岁 | 12000 | 父母分别扣除50%/一方全部扣除 |
义务教育 | 小学、初中 | |||
高中教育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 |||
高等教育 |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 |||
继续教育 | 学历继续教育 | 同上 | 4800 | 本人扣除 |
职业继续教育 | 取得资格证书 | 3600 | ||
大病医疗 |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部分 | 60000元内据实扣除 | 本人扣除 | |
房贷利息 | 首套房贷利息 | 12000* | 夫妻可选择一方扣除 | |
住房租金 | 主要工作城市无房租房的 | 大型城市 | 14400* | 夫妻同城:只能由一方扣除 |
中型城市 (人口超100万) | 12000* |
|||
中型城市 (人口不超100万) | 9600* | |||
赡养老人 |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 独生子女 | 24000 | 非独生子女分摊扣除:每人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 |
非独生子女 | 12000 |
* 如房贷利息、住房租金的实际发生金额低于标准扣除额,可以扣除的金额应以实际发生金额还是标准扣除额为准尚待明确。
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毕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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