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再迎利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 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外国投资者再迎利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 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一期,二零一八年十月
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以下简称“102号文”),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017年底,上述四部门曾发布财税【2017】88号文(以下简称“88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规定的经营活动。【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一七年,第三十五期)】随后,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2018年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该优惠政策的有关执行问题予以明确。
此次发布的102号文,将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从仅限于再投资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102号文条件进行再投资的,已缴税款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毕马威观察
本次出台的102号文,旨在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者,以应对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压力。102号文延续了原88号文的相关规定,仅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分配利润再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并删除了和上述两个《目录》所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内容相关的规定。
现已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对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例如在金融、汽车、交通运输)的限制进一步放宽。102号文的出台可以让有意在中国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上有更多的选择。
由于102号文仅废止了原88号文,我们暂且理解为之前发布的3号公告仍为有效。但88号公告已经实施了近一年的时间,仍有一些执行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建议外国投资者在利用从中国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时,应充分研究102号文、3号公告以及相关解读,以确保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必要时亦可寻求专业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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