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7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7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7月
关于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3号)
为进一步完善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海关总署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调整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调整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变更情况》。
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5号)
为便利企业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海关手续,海关总署于2018年7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已使用保税核注清单(或核增核扣表)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手续的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公告,决定: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公告,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公告,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包括:“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定义,备案,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信息传输,时限规定,边运抵边装船的出口货物报告传输和装载,同一船舶载有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进境的处理,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等。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各直属海关确定,并报总署备案。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3号)
商务部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不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按照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LLC) 按照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按照78.2%;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按照78.2%。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7号)
商务部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1号)
商务部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时,应依据该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成都海关关于“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成都海关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推进成都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成都海关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公告,就在特殊区域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定义、相关企业应符合的条件、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太原海关关于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有关问题的公告(太原海关2018年第9号)
为推进关区保税物流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监管模式,太原海关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对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暂停作业模式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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