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方式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方式管理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三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以备案制管理方式取代各类税收优惠及监管许可证的事前审批管理,并与更具有针对性以及更为有效的事后审查制度相结合。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明确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事前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本次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又再向前迈进了一步,废止了备案管理方式,并以一种更为简化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新型办理方式取而代之。23号公告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施。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在76号公告的基础上,23号公告作出了如下调整:
- 简化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流程:纳税人现在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且无需在享受优惠事项前履行备案手续并报送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目录》”)中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 加强后续管理:根据23号公告的要求,享受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即:5月31日之前),按照2017版《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即: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
- 更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即:2017版《目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涉及广泛,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额抵免、减低税率等。2017版《目录》取代了2015年发布的《目录》并实现了优惠事项名称在《目录》《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统一。
毕马威观察
23号公告是受纳税人欢迎的利好政策。“自行判别”的管理方式可以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例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合规负担。新规则的出台也符合税务总局在2017年发布的税总发【2017】101号文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作出的部署。
与此同时,由于新规则将确保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 也增加了他们在事后核查时因不当享受税收优惠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因此,纳税人需要考虑改进其内部税务风险控制制度以更好地监督优惠待遇的评估和备查资料的准备过程,必要时亦可寻求专业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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