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中期报告》
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中期报告》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八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2018年3月16日,OECD网站发布了由其数字经济工作组(TFDE)撰写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 on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以下简称《中期报告》)。该报告回顾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在应对双重不征税和激进税收筹划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2013至2015年BEPS项目的酝酿与推出正是为了通过改变全球税收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中期报告》还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或准备开始采用单边措施以对数字化企业征税。不仅如此,其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用来分析数字化商业模式中的价值创造过程,这为国际税收规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中期报告》明确指出,尽管目前各国尚未就如何修改数字时代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共识,也未就采纳短期流转税措施达成一致,但BEPS包容性框架将力求在2020年达成新的全球共识。
主要内容
《中期报告》分八个章节,共218页,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调整国际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数字化》(Adapting the International Tax System to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阐述了各国对调整国际税收规则的长期措施的不同看法,第六章《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则阐述了各国对短期流转税措施立场的相互冲突。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 BEPS成果:《中期报告》第三章《BEPS项目的实施和影响》(Implementation and Impact of the BEPS Package)认为,2015年以来随着各国陆续采纳BEPS措施,解决跨国公司税收筹划行为取得了一些成效。尽管还需更多证据加以支持,已有一些迹象表明跨国公司正在改变其公司架构(例如转向本地分销模式、知识产权回归本国等)。同时,虽然各国对BEPS 常设机构规则的采纳低于预期,但BEPS其他建议的落地和增值税标准的推出,以及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协定滥用措施、转让定价和知识产权制度等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尽管如此,《中期报告》还是认为仅通过BEPS措施不足以解决数字化和商业模式变化给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更为根本的长期问题。
- 单边措施:《中期报告》第四章《相关税收政策发展》(Relevant Tax Policy Developments)将单边数字经济征税规则分为四类,即:(1)常设机构门槛的不同应用(如印度、以色列);(2)预提所得税;(3)流转税(如印度、意大利、法国);(4)应对大型跨国公司的特定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报告指出,这些措施的采纳不仅反映了各国对目前国际税收规则产生的税收结果日益不满,也增加了改革现行税收框架的紧迫性。
- 数字化企业的价值创造:《中期报告》第二章《数字化、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Digitalisation, Business Models and Value Creation)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用来分析数字化商业模式中的价值创造过程。除了传统的“价值链”类型以外,还描述了另外两种价值创造类别,即“价值商店”和“价值网络”。其中,“价值网络”包括互联网广告模式和中介服务模式,这些模式依赖于积极的用户贡献/参与以及目标市场中的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报告指出,在三个价值创造类别中,“价值网络”是支持“价值在目标市场创造(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的最强有力的例子。
- 短期措施:《中期报告》第六章《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明确表示,许多国家强烈反对对数字化企业征收短期流转税,并列示了短期措施的采纳将给经济福利、生产力和竞争力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然而,由于一些国家执意采纳短期措施,因此报告列明了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短期措施负面影响所需考虑的因素(例如,设定高收入门槛,仅针对互联网广告和中介服务等)。
- 长期解决方案:展望国际税收规则的长期改革,《中期报告》第五章《调整国际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数字化》(Adapting the International Tax System to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将持不同意见的国家分为三组。第一组国家认为,考虑到高度数字化企业的商业模式对用户参与/贡献的依赖,应仅对特定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第二组国家认为,鉴于整体经济正在不断数字化,因此需要对国际税收框架进行更广泛的重新审视,以便同时适用于数字化企业和传统企业。但是,第二组国家间的意见也高度分化,其中一些国家认为在重新设计税收规则时不应特别强调用户参与/贡献,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需要对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进行重大修改。第三组国家则认为现行国际税收框架无需改动。
毕马威观察
迄今为止,数字经济工作组所做的努力尚无法促成各国就是否应采纳短期措施和长期解决方案的方向达成共识,这一事实可能意味着国际税收体系正在进入一个“动荡时期”。欧盟委员会将在下周公布欧盟国家拟采纳的短期流转税措施,而印度和意大利此前已经出台了流转税措施。印度、以色列和台湾已采纳虚拟常设机构规则,其他许多国家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可以预见,跨境经营的企业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和税收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加。
对由数字经济工作组和OECD其他工作组协助的BEPS包容性框架来说,其面临的挑战是在2019年和2020年间协调上述三组不同国家的立场,并考虑如何对现行国际税收原则和具体规则进行扩展和/或调整,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在各国针对数字化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探寻一致意见的过程中,中国发挥了关键作用,并特别关注确保税收对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中性对待,这也是符合1998年的渥太华原则的。
鉴于数字经济工作组《中期报告》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毕马威中国将在近期发布更多、更详细的出版物,敬请关注。
© 2023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