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信用管理新规,更多红利惠及高资信企业
海关发布信用管理新规,更多红利惠及高资信企业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六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
海关总署于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或“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施行。届时,2014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老办法” )废止。
新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与完善,亮点颇多,影响较大,“守法诚信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体现的更加明显,高资信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优惠。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主要变动(按条文顺序摘选)
重点变动方面 | 具体内容 |
---|---|
采集企业信用状况信息 |
增加: 1. 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2. 行政许可信息; 3. 企业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4. 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等。 |
企业信用年报申报 |
增加: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
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
增加异常企业名录的几类情况:如年报未交、经营地点等异常。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 |
失信企业标准 |
修改: 1. 非报关企业:删除违规处罚金额10万2 次以上的列为失信企业的规定; 2. 报关企业列为失信企业,其中行政处罚累计金额从10 万调整到30 万; 3. 将异常名录和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列入失信企业的认定范围。 |
失信企业升级为一般信用企业 |
调整:失信企业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期限从1年调整为2 年。 |
终止、暂停认证情形 |
明确: 1. 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2.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 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
中介机构参与 |
删除:原十二条,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条件限制及结论需海关认可的条款规定。 调整为: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
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
调整: 1. 明确查验率降低的尺度,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 明确收取风险担保金可适度降低等。 |
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 |
调整: 1. 明确查验率降低的尺度,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 可以申请免担保;3. 减少稽查核查频率等。 |
失信企业管理原措施 |
调整: 1. 明确实施较高查验率,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2. 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3. 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4. 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 |
主动披露认定 |
增加: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
毕马威观察
1. 高资信企业的管理措施更加优惠,可享受更多红利。
这是新办法的最大亮点,以往进出口企业针对信用管理提出的最大问题,就是获得感不强,与其他企业相比感觉不到明显的优势。新办法针对高资信企业的优惠措施更加明确、具体,如:一般认证企业的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50%以下,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可降低;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20%以下,可申请免除担保,减少稽查、核查频次等。这些措施相较以往,可操作性强、受益性明显,企业获得感将明显提升。
2. 失信企业的惩戒更为严厉。
进一步增加失信违法成本,才能更好的构建起信用管理体系。新办法,针对失信企业,加大针对性的惩戒力度,如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等,失信企业升级的等待期限由1 年变为2 年,这些针对性措施,切中要害、找准痛处。
3. 引入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逐渐清晰。
新办法在此方面迈出了具有决定性的一步,由原来的“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改变为“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看似简单的删减文字,实质是向认可接纳中介机构结论,推动认证专业化、社会化迈出了坚实一步,在法规制度层面预留了空间。当然,我们也会实时关注并进一步期待有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促进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的更加完善。
4. 主动披露制度被进一步认可和提倡。
关于主动披露类似行为的认可,前期在《认证标准》中有所提及且限额为3 万元,新办法中明确地提出了:“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效力更高,规定更加明确,额度也相应提升。将《海关稽查条例》规定的主动披露制度引入海关信用管理领域,透露出海关对主动披露制度的进一步认可,对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提倡,广大进出口企业可以给予持续关注,用足用好主动披露的政策。
5. 年报申报不可疏忽,避免成为异常记录。
据悉,《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将取代《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21 号署令)所规定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2017年度的《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申报工作目前处于暂停阶段),在此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待海关具体操作方法明晰后,积极准备,及时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申报工作,同时各项信息要清晰准确、更新及时,避免成为异常记录。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等级不得向上调整;异常记录可能被海关公示,对声誉带来不利影响;列入信用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 日的,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从这个角度讲,一旦成为异常记录,将会有一系列的不利影响。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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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专业报告。针对新办法提出的“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的规定,作为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就认证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报告。
- 提供年度内审服务。认证企业需对年度进出口情况以及符合认证标准情况进行审阅,毕马威可以为企业提供内部审阅服务,使企业充分掌握自身情况与海关要求的相符程度,提供专业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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